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: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,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。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,一个多民族国家要实现团结统一是不可想象的。”回顾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时的那段历史,在当时复杂的形势下,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、正确领导,就没有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。
1947年5月,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,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建立。此前《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自治问题的指示》,强调“内蒙自治政府非独立政府,它承认内蒙民族自治区仍属中国版图,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”。内蒙古自治政府开展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,建立基层政权,发展生产,支援解放战争。内蒙古地区成为解放较早、工作较好、贡献较大、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,成为总书记讲的“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成功实践”。
新中国成立前夕,毛泽东征询李维汉意见,决定不走苏联的联邦制道路,而是在单一制国家框架内,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。民族区域自治写进《共同纲领》,写进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》,写进1954年宪法。
1956年9月中共八大上,乌兰夫作《党胜利地解决了国内民族问题》的发言,奎壁作《党的民族政策在内蒙古的胜利》的发言,阐述政策,介绍经验。1957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青岛召开民族工作座谈会,乌兰夫作发言。198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出台。
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,为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,促进内蒙古各项事业稳定和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新中国相继建成其他几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。1952年中央访问团访问内蒙古2个月,彭泽民称“内蒙古自治区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”。新疆1955年10月,广西1958年3月,宁夏1958年10月,西藏1965年9月。目前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,30个自治州,120个自治县和自治旗。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,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数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七成以上,面积占全国的六成以上。还有1173个民族乡,11个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9个建有民族乡。